2026年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26-08-26
| 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要素) | 效力位阶 | 科室 |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机关简介 | 领导分工 | 机关领导的姓名、职务、分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机构职能 | 局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和电话 |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
|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申请行致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财政预决算信息 |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公开 | 单位概况、预算编制说明、政府采购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法律 | 部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所属单位:在部门批复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本部门门户网站和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 ✓ | 办公室 | ||
|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决算公开 | 单位基本情况、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等 | ||||||||||||
| 提案建议 | 提案建议的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办理情况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三、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要素)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科室 | |||||||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具体划分 | 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2.《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全文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科 | ||
| 制造业单项冠军 | 单项冠军评比结果 | 单项冠军评比2023年结果 | 第一批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企业名单 | (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科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要素)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科室 | |||||||
| “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 | “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结果 | 2024年“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结果 | 2024年“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公示名单 |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业科 | |
| “技术装备 | “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认定结果 | 2024年“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认定结果 | 2024年“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公示名单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科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业科 | |
| 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认定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要素)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科室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 |||
| (要崇)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 食盐定点企业审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持证企业信息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业科 | |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持证企业信息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业科 | ||
| 麻黄草收购许可 | 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审批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持证企业信息 | 《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经贸委主管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受国家经贸委的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甘草、麻黄草的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业科 | |
|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麻黄草的收购许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 |||||||||||||
| 《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 |||||||||||||
| 甘草收购许可 | 甘草收购许可证审批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持证企业信息 | 《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经贸委主管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受国家经贸委的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甘草、麻黄草的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业科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 行政处罚 | 被处罚企业名称、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和处罚机关、处罚内容、处罚依据等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科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 | ||||||||||||
| 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 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
| 行政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法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科 | |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资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规范性文件 | |||||||||||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消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 | |||||||||||||
| 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要素)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科室 | |||||||
| 项目申报 | 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 关于印发2026年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向、范围及条件 |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第十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申报条件,并在自治区工信厅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工业园区科 | |
| 公告目录 | 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 | 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 | 涉及工业园区名目、位置区块名称、主导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工业园区科 | |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 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 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公示名单 |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全文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中小企业科 | |
|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 |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有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中小企业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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