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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24 来源: 点击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市工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工信局各科室以及所属二级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职责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朝格达来(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樊力(副局长) 

 王平云(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志明(党组成员、副局长) 

 常城(副局长) 

 秦宇楼(副调研员) 

 成  员: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同志 

 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是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王平云(副局长) 

 负责人:韩志强(办公室负责人) 

 成  员:何额尔敦木图(办公室秘书) 

 联络员: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政府信息报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市工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市工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市工信局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六)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市工信局各科室及所属二级单位应依照本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和人事情况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领导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具体工作; 

 3.监督部门电话,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对工作人员违规、违记、违法的处理规定和处理结果; 

 4.招考和录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人事计划,公开选拔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政策规定和发展计划方面 

 1.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现行的有效文件及发布的无密级文件。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2.工业经济运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根据职能职责,相关工业行业内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五)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2.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重点产业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 

 (六)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进行区分,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按规定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符合《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确定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各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予以公开。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承办机关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要承办机关负责公开。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整理后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和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和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巴彦淖尔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及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局办公室)予以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市工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在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工信局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具体方式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帮助,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时间。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市工信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工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工信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市工信局不予公开。市工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市工信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市工信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市工信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市工信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市工信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工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市工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工信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工信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市工信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市工信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八条 市工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市工信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工信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市工信局更正。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市工信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市工信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市工信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市工信局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市工信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工信局各科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市工信局提出。市工信局应及时核实,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工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